哈哈体育十年运营信誉物资设备及有关服务采购合同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物资设备及有关服务采购行为,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哈哈体育十年运营信誉合同管理办法》及学校经费使用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资设备及有关服务采购合同”,是指学校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归口管理的合同类型,包括学校仪器设备、成品软件、家具等物资采购合同,仪器设备维保、资产处置、哈哈体育十年运营信誉建设、土地房屋设备租赁、评估等相关服务采购合同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是学校物资设备及有关服务采购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上述合同的审批、备案,代表学校签署授权范围内的合同,管理使用“哈哈体育十年运营信誉合同专用章(11)”,并对合同履行承担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直接承办合同的洽谈、文本起草、送审、签署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为合同承办单位,实际承担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报审合同的洽谈、文本起草、送审、签署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审批与签署
第五条 物资设备及有关技术服务采购成交金额达到2万元(含)以上或响应合作方要求的项目须签订书面合同。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进行核实,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妥善保存合同订立依据。
第七条 合同文本由承办单位负责拟定,原则上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发布的规范文本、示范文本或者格式合同文本。确有必要拟定合同文本的,由承办单位起草,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中心)、依法治校办公室审核。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承办单位负责。
第八条 各承办单位报审的物资设备及有关服务采购合同须经承办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审核合同的可行性、合同标的合理性等方面内容。
第九条 合同签订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合同承办单位填报合同签订审批单,提交合同文本初稿以及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单一来源采购协商记录、询价采购备案资料、招标采购相关文件等材料;
(二)如送审材料不完备,申请人应按照反馈意见及时予以补充;
(三)合同承办单位打印合同文本,经合同实际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履行合同审批流程。
第十条 根据金额和内容履行分级审批流程,具体规则如下:
(一)金额 50 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合同管理人员审核后报本部门分管处领导审批;
(二)金额 50万元(含)至100 万元的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合同管理人员、分管处领导审核后报处长审批;
(三)金额 100 万元(含)以上的合同,须先报依法治校办公室出具法律意见书,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流程进行处内审批,最后报依法治校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合同相对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双方相互来往的文书等资料,承办单位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中,承办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补充合同须由承办单位按原合同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出具书面说明,报依法治校办公室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后按协商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合同没有条款或法律没有规定的,应以货物交清并验收合格,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或服务完成并验收合格,且无遗留问题为准。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承办单位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查明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中心)、依法治校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应对工作。
第四章 合同的存档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对归口管理的合同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和归档,建立合同分类管理台账和总台账。合同承办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台账,并妥善保存合同。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中心)与各承办单位负责做好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指定专人保管,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凡含有涉密内容的合同以及学校确认不予公开的合同,不适用于本细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