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用经费开支程序,加强经费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的业务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第二条 由学校统筹安排,处内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第三条 在经费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确保经费使用公开、公正、透明。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领导带头廉洁自律,倡导“精细化管理”,反对奢侈浪费。
第三章 经费项目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 经费开支项目:日常业务经费、专项业务经费等。
第五条 日常业务经费主要包括:办公费,行政差旅费,设备维修费,资产管理业务费,哈哈体育十年运营信誉管理费,设备零星采购费,业务管理费,招标办公费,招标差旅费,招标业务费等。
第六条 专项业务经费按学校预算要求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支出审批
第七条 资产管理科负责日常业务经费中的办公费,行政差旅费,资产管理业务费的管理和控制;综合保障科负责日常业务经费中的设备维修费,哈哈体育十年运营信誉管理费,设备零星采购费,业务管理费的管理和控制;招标管理科负责招标办公费、招标差旅费、招标业务费的管理和控制;相关科室负责专项业务经费的管理和控制。
第八条 日常业务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5000元及以下经费支出由科室负责自行审定支出,报分管处领导备案;
(二)5000-10000元(含)的经费支出,由分管处领导审定,报处长备案;
(三)10000-20000元(含)的经费支出由处长审批;
(四)20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经处务会审批;
第九条 专项业务经费严格按照学校批复的项目(科目)和有关财务制度支出。
第十条 凡涉及设备采购的按学校或处内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的报销
第十一条 经费的报销由相应科室安排人员办理。报销审批单由经办人员(或使用人员)、所在科负责人签字,报经分管处领导、处长审批后到学校财务处报销。
第十二条 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程序,处内经费的使用由处长一支笔审批。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安排的,用于保障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所需的日常业务费、专项业务经费以及学校规定可以用于本处开支的有关支出。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有资产管理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锦医大国资处字〔202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