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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体育十年运营信誉经营性不动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经营性不动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经营性不动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效益,根据《哈哈体育十年运营信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性不动产指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产权属于学校的土地、建筑(含简易房屋)、构筑物(含临时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直属经过认定的所有经营性不动产。场地、公共空间等类似经营性资源参照执行。
第四条 学校各类经营性不动产属于学校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统筹管理及调配。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经营性不动产的财务结算、收益管理。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依据合同约定,负责所及范围内经营性不动产的物业管理工作。负责水、电、暖、燃气及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及相应计量收费。
第七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经营性不动产公共安全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经营性不动产类别为:校办企业经营不动产、校内生活保障经营不动产、校外商业经营不动产。
第九条 学校根据经营性不动产的不同类别,分别采取委托经营、授权管理、直接管理三种方式进行管理。在三种管理方式下,确需对外出租、出借的,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经学校批准方可实施。必要项目须报省教育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
第十条 学校经营性不动产的委托经营、授权管理范围,由学校决定。被委托、授权的单位须负各类不限于安全管理等主体责任,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但不限于自主经营、合作经营、托管经营等,并向学校缴纳相应资产占用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学校除委托经营、授权管理外的经营性不动产及场地、公共空间等类似经营性资源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直接管理,并负各类不限于安全管理等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经营性不动产对外租赁、合作方确定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根据项目复杂程度,采取市场调研、专家咨询、专业评估等客观方式设定底价。
第十三条 依据学校委托、授权或直接管理规定,被委托、授权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分别负责经营性不动产的经营合同签订及经营性收入的催缴,并纳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十四条 被委托、授权的单位每年初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经营性不动产经营计划表,年终报送经营业绩表。
第十五条 学校各类教室、会议室、报告厅、体育馆、运动场、活动室、无建筑物的场地等有对外临时或短期租赁并收取相应费用的,按照学校财务等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所指的经营性不动产管理范围之内。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本单位使用和管理范围内的不动产或其部分出租、出借;不得擅自将非经营性不动产用作经营性不动产;不得擅自改变不动产结构、用途及使用功能。严禁将经营性不动产用于对外抵押或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